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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2005年8月31日貴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11月25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2005年12月5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明、云巖、小河區,其他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及有關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保障資金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積極的產業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承辦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企業,逐步推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社會化、市場化。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環衛工人的勞動安全,改善工作條件,提高勞動技能、生活待遇,依照規定落實養老、醫療、工傷意外等保險。 每年10月26日為本市“環衛工人節”。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市實際,采取多種形式,吸納市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制定高于國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標準。 制定的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容貌標準,制定城市大型戶外廣告,門頭、招牌、標識等非廣告戶外設施以及景觀燈光的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單位,應當向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設置方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之日起10內,應當對設置方案進行審查,作出書面決定。不予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大型戶外廣告,非廣告的戶外設施,以及景觀燈光設置情況進行檢查。 第八條 城市新建、改建項目的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應當采用埋地敷設的方式。 城市原有的各類管線尚未埋地敷設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計劃埋地敷設,不能埋地敷設的,應當進行清理、維護,保持整潔、有序。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必須保證行人通行需要。批準前應當派員現場踏勘,劃定占用范圍,書面明確占用時間、清退期限以及環境衛生要求。 占用時間、范圍、清退期限以及環境衛生要求,應當在現場公示。 第十條 禁止以下行為: ?。ㄒ唬┎话匆蠹皶r修復、拆除殘缺、脫落、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 ?。ǘ┰跇淠?、護欄、路牌等設施上晾曬衣物; ?。ㄈ┥米酝繉?、張貼廣告。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一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劃分環境衛生責任區、明確責任人,并且與責任人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以及聯系電話應當掛牌明示。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責任人落實環境衛生責任,定期組織考評,兌現獎勵和落實懲處。 第十二條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接受委托從事環境衛生作業,實行有償服務。 按照規定收取的環境衛生費,應當專戶儲存,專項用于環境衛生事業。 第十三條 按照規劃設置的城市車輛清洗站點,應當符合以下環境衛生要求: ?。ㄒ唬┯蟹弦幎ǖ挠不逑磮龅?; ?。ǘ┯心嗌尺^濾排水設施。 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設置城市車輛清洗站點的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城市車輛清洗站點開業10日前,應當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落實環境衛生要求的情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5日內應當進行檢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整改達不到要求的,不得進行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開工10日前,應當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脤嶓w性材料圍場作業; ?。ǘ┯不M出場地路面; ?。ㄈ┗炷翑嚢?、運輸車輛密閉完好; ?。ㄋ模┰O置車輛清洗設施; ?。ㄎ澹┘皶r清除施工期間產生的廢料; ?。┌凑找幎ㄅ欧攀┕び盟?; ?。ㄆ撸┛⒐龅馗蓛?、平整。 第十五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袚幹秘熑?,交納建筑垃圾處置費用; ?。ǘ┎浑S意堆放、傾倒建筑垃圾; ?。ㄈ┙挥山浐藴蕪氖陆ㄖ\輸的單位承運; ?。ㄋ模┌凑蘸藴实臅r間
2022
11-28
貴陽市環衛管理服務中心:推動上級安排部署工作的貫徹落實
為積極落實上級會議精神,10月19日,市環境衛生管理服務中心邵江副主任帶隊到比例壩垃圾填埋場、貴陽市餐廚廢棄物處理廠開展中央環保督察問題整改和到貴陽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了解項目建設情況。 了解比例壩滲濾液處理情況 在比例壩垃圾填埋場和餐廚廢棄物處理廠要求:貴陽京環公司、貴陽貝爾藍德公司要有底線思維,守住生態環保底線;要高度重視,負責人親自抓落實;滲濾液處理要達標排放,嚴禁私排,對環保督察問題要逐一銷號清零。兩家運營公司對填埋場出入口、滲濾液處理、餐廚廢棄物處理廠出入口要安裝監控攝像,接入中心信息化指揮平臺,實行中心實時監控,確保數據準確無誤。采取措施消除滲濾液處理以及混合水應急池散發的味道,對垃圾運輸車輛嚴格進行出場沖洗,確保出場不污染路面。要對進出場車輛要嚴格進行清洗,嚴禁臟污車輛上路,解決好卸料平臺油污問題,做到長效管控。要嚴格按照《監管手冊》進行監管,發現問題及時與運營企業溝通對接,督導整改,持續開展好垃圾運輸車“拋、灑、滴、漏”專項整治工作,及時督促各區實施垃圾轉運站監控信息化,真正做到生活垃圾“掃、收、轉、運、處”中心實時監控,真正做到智慧環衛。 查看餐廚運輸車輛進出場情況 在貴陽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建設現場,就項目進展情況以及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問題與企業負責人溝通、交流。
貴陽市環衛中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培訓 強化職工業務指導能力
為進一步做好垃圾分類工作,提高干部職工垃圾分類業務指導能力。11月8日下午,貴陽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環境衛生管理服務中心組織干部職工開展垃圾分類指導培訓,將理論與實踐結合,向干部職工講解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重要性,解答工作中容易出現和忽視的細節問題。
(一)在樹木、護欄、路牌等設施上晾曬衣物的; ?。ǘ┻\輸產生外泄、揚塵等散裝物料的車輛,未采用密閉、加蓋措施的; ?。ㄈ┕矌?、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不符合規定的; ?。ㄋ模┎话凑找笮迯?、拆除殘缺、脫落、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的。 第三十條 擅自涂寫、張貼廣告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清除,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強制拆除、暫扣作業工具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唇浥鷾试O置城市大型戶外廣告的; ?。ǘ┏鞘写笮蛻敉鈴V告,非廣告的戶外設施不符合規范的; ?。ㄈ┏鞘泄┧?、供氣、供熱、供電、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不按規定埋地敷設的; ?。ㄋ模┰O置車輛清洗點,不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要求,經要求拒不改正的; ?。ㄎ澹┦┕挝徊蛔袷丨h境衛生規定,經督促拒不改正的; ?。┪慈〉媒ㄖ藴饰募幹媒ㄖ?; ?。ㄆ撸┗疖囌?、汽車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服務、經營場所不按照要求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 第三十二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S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的; ?。ǘ┎话春藴实臅r間、路線將建筑垃圾運到指定地點的。 第三十三條 侵占、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補建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賠償,可以處市場評估價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直接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话凑找幎ㄟM行現場指導、監督的; ?。ǘ┌l現設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不督促改正的; ?。ㄈ┎宦男袀浒副O督職責的; ?。ㄋ模┻`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ㄎ澹┎辉谝幎〞r限內依法作出決定的; ?。┎还紤敼际马椀?; ?。ㄆ撸┎话凑找幎〞r限解除環境衛生設施修復資金監管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垃圾是指: ?。ㄒ唬┙ㄔO、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產生的棄土、棄料以及其他廢棄物; ?。ǘ┚用裱b修房屋等施工產生的棄土、棄料以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24日貴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1992年1月15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04年11月27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1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1年11月26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水資源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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